《刑法修正案(十一)》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红线”标准提升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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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9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危爆大队、某乡应急管理所在某乡查获一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该非法生产业主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厂房内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万余个、“狗尾草”48万余个,以及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约2300公斤。经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已混合的药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烟火药,数量为32.585公斤。现场所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均已妥善处置。
该非法生产业主涉嫌危险作业罪,某县应急管理局已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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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10月20日,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某化工公司主要控制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厂房的方式,在另一公司厂区内违法经营充装一氧化氮(压缩的)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查获充装设备33套,一氧化二氮(压缩的)103瓶。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氧化二氮(压缩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化工公司主要控制人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某县应急管理局已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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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
具体有哪些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呢?
一起来学习一下
新增条款以及相关解释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
一定要遵守法规
守住安全底线